第一部分: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状况研究
一、融资租赁是什么?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条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是传统银行信贷和股债融资的重要补充,因其集“融资”和“融物”于一体,成为了实体经济与金融产业之间的有效链接。
二、融资租赁的演进
融资租赁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分工和自由竞争,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是目前国际上提供租赁服务时最为普遍的商业模式。作为人类社会信用的重要实现途径,租赁发展至今,其形式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
● 古代传统租赁。据记载,早在公元前1400年,居住在地中海沿岸的腓尼基人就发明了租赁这种商业模式。在当时从事水上贸易的商人中,有一部分人不愿或无力备置船只,于是部分船主便将自己的船只出租供他们使用,船只租赁便由此产生了,即便是在十几个世纪后的现在,船舶租赁始终是资助水运业务的一种主要方式。由于最早对租赁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是古巴比伦王国的汉漠拉比法典,因此学者通常将汉漠拉比法典出现之前的租赁称为古代传统租赁。在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的租赁可追溯到西周时期,五祀卫鼎铭文上记叙了裘卫租种邦君厉的田地,并由执政者派职司人员办理相关事务的事迹。汉唐以后,土地、房屋、农具等财产租赁比较普遍,农民租种地主土地的土地租赁制度更是贯穿整个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
● 近代设备租赁。英国是首个推行工业革命的国家,也是近代设备租赁业的发源地。19世纪中期,工业革命使运输方式转变为以铁路运输为主,进而使得火车、铁路线的租赁业务最先发展起来。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伦敦的第一条铁路——伦敦到格林威治铁路线,在自己经营8年后于1849年租赁给东南铁路公司经营,租期长达999年。另一方面,大量新矿山的开采使得货车运输量猛增,从而带来了货车租赁业的发展,最早的伯明翰货车公司于1855年成立,到1862年,英国的货车租赁公司已有20家。此时,租赁方式也逐渐多样化,出现了退租、续租、租购等方式,缝纫机、汽车、制鞋机、钻头等越来越多的工业机器设备也成为了租赁对象。近代设备租赁是在古代传统租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逐渐具备现代租赁的一些特点。
● 现代融资租赁。现代融资租赁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1952年初,工作于美国加州一个小食品加工厂的亨利.叙费尔德,因资金不足以更新带小型升降机的卡车,便采用了长期租赁的方式向经纪人租赁设备,此后,他根据这一经验提出了建立租赁公司的设想,并组建了第一家现代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即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前身),而这也标志着以融资租赁为核心的现代租赁的诞生。
现代租赁业经过六十年的发展,已取得了惊人的成就。根据《全球租赁年报》的数据显示,从1989年到2015年,有记录的全球租赁交易额已增长约5倍,即便扣去按同期美国消费价格指数计算的通货膨胀率191%,仍实现年均3.70%的增速。截至2015年底,全球租赁业规模达10053亿美元,从整体来看发展状况仍不甚均衡,北美、欧洲、亚洲占据全球市场近95%。
三、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状况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端于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改革开放初期,为解决国家发展所需要资金、设备,科学技术和管理理念等问题,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同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该公司随即利用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入了第一架波音747飞机;1980年10月组织召开了中国首届租赁研讨会,并邀请了日本租赁公司、美华银行等机构参加;1981年4月,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与北京机电设备公司、日本东方租赁公司、日本奥力可思公司等合资创建了我国第一家专业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同年7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又与国家物资局组建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它是我国第一家国有的租赁公司,这两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现代租赁业的诞生。此后,租赁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租赁机构纷纷设立,租赁交易金额成倍增长,经营范围日益扩大,用户遍布各行各业,在企业实行技术更新改造和引进外资方面担当着独特的作用。之后30多年来融资租赁成长迅猛。
四、中国融资租赁公司种类
我国拥有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有3种,分别是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型融资租赁公司(含外商独资型和中外合资型)以及内资(试点)型融资租赁公司,并由银监会、商务部等负责监管。
● 金融租赁公司。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主体为商业银行和资管公司等,规模大、实力强。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启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金融租赁行业规模快速增长。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全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66家,合同余额21,150亿元,占据行业总合同余额的37.77%;
● 内资租赁公司。我国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始于2004年,2004年10月22日商务部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设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已有224家租赁公司获得了试点资格,合同余额17,300亿元,占据行业总合同余额的30.89%;
● 外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国最要开展业务,整体数量较多,但单个公司的体量不大,至2017年二季度末,全国共有7,928家外资租赁公司,合同余额17,550亿元,占据行业总合同余额的31.34%;
五、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仍处于快速扩张期。根据商务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达6,158家,较2015年的3,615家增长超7成,从业人员数超3万人,资产总额于2016年底突破2万亿,比上年同期增长32. 4%。其中,内资试点企业资产总额5140. 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5. 2%;外资企业资产总额16398. 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 5%;从单个企业来看,总资产超过百亿元的企业达33家。
从行业分布看,融资租赁资产总额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能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通用机械设备和工业装备,均分别超过千亿元。其中,能源设备类资产继上年再次大幅增加,显示融资租赁在能源结构调整及环境治理等方面持续发挥作用。
分区域看,东部地区在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等方面仍占据绝大部分,均达到全国总数九成以上。按企业数量增速排序,除陕西外,增速排名靠前的省市均属东部地区。
尽管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近年来发展较快,凭借中国巨大的经济体量,融资租赁市场规模仅次于美国,但融资租赁业发展程度与发达国家之间仍存在不小的差距。根据《全球租赁年报》的统计,2015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渗透率仅为4%,与美国(22%)、德国(16.7%)相差甚远,更低于同为金砖国家的巴西(23.8%)和俄罗斯(7.7%,2010年),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空间仍然很大。
随着《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各地具体实施意见的出台,新设辽宁等7个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发布,未来将出现更多重视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聚集新区,如北京、广州、重庆、厦门、大连、西安、成都、济南等多地打造融资租赁区域产业聚集中心,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第二部分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一、政策支撑融资租赁发展
自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及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标志我国现代租赁业的正式诞生以来,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法规支持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呈现迟滞落后的现象,直到2000年6月央行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的管理框架才逐渐开始搭建,2004年12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从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启动内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2005年2月商务部通过《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统一了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租赁公司或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2013年9月,商务部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尽管截至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的法律,但融资租赁监管体系的持续完善是可以目见的。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于当月7日和8日连续下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通过各种财税手段,令融资租赁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争取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位居世界前列。两份《指导意见》充分体现出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重视。
二、 融资租赁业务的商业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中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为我国当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最主要的商业模式。根据商务部《2015年融资租赁行业运行情况分析》显示,2015年度融资租赁行业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和其他租赁方式融资额占比分别为12. 5%、83. 9%和3. 6%,其中内资试点企业的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为14. 8%,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为80. 4%,其他租赁方式占比4. 8%;外资企业的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为12. 1%,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为84. 6%,其他租赁方式占比3.3%。
(一)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中最为基础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业务结束之后,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物。直接租赁主要涉及三方,并产生两项交易即设备采购和设备租赁。
直接租赁的优势在于:
1、受承租方资信状况影响较小,可借助融资租赁公司的运作能力和谈判能力,降低设备的购置成本;
2、直接租赁方式没有时间间隔,出租人没有设备库存,资金流动加快,有较高的投资效益。直接租赁的劣势在于,出租方通常对承租方指定的租赁物和供货商缺乏足够的了解。
(二)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即回租赁,是指承租方将其自制或外购的设备或其他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该设备或资产再从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并使用的方式。《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第四十七条规定:“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售后租回是一种集销售和融资为一体的特殊形式,售后租回交易形式上是一种租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手段。
相较于直接租赁,在售后回租中,承租方为资产的原所有人,且回租的对象多为已使用的旧物品。
售后回租的优势在于:
1、有利于承租方迅速回收购买物品的资金,是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重要方式,企业能达到融资的目的,增加流动资金的比例,且能获得纳税上的财务利益;
2、回租租赁后,使用权没有改变,承租人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对设备很熟悉,可以节省时间和培训费用;售后回租的劣势在于,当承租方违约时,出租方往往很难对租赁物作出有效的处置。
(三)转租赁
转租赁指承租人先以第一承租人身份向融资租赁公司租金资产,再以第二出租人身份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第四十八条规定:“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和两份租约(原出租人和租约)。
转租赁的优势在于:
转租方(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充分借助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便利获取利盖收益;转租赁的劣势在于,相较于直接租赁等方式获取的收益更低,且增加了交易环节,使得处理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的难度大为上升。
(四)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委托方将租赁标的委托给出租方,出租方根据委托方意愿以出租方的名义向委托方指定的承租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租赁期满后,租赁标的物产权可以转移给承租人,也可以不转移给承租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第四十九条规定:“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委托租赁的优势在于:
可以让没有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借壳”达成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委托租赁与委托贷款非常类似。委托程赁的缺点在于,由于出租方的介入增加了交易环节,将会降低委托方的租赁收益。
(五)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举债经营融资租赁,租赁公司仅需承担购置租赁物的一小部分支出,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筹集,同时由于出租人可按其国家税法规定享有按设备的购置成本金额为基础计算的减税优惠,而使租赁公司获得更多的收益,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为广泛租赁方式,并多与售后回租搭配使用。杠杆租赁至少有三方面的人参与:贷款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使用这种租赁方式时,出租人自筹租赁设备购置成本的20%~40%的资金,其余60%、80%的资金由银行或财团等以贷款提供。
杠杆租赁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
1、某些租赁物过于昂贵,租赁公司不愿或无力独自购买并将其出租,杠杆租赁往往是这些物品唯一可行的租赁方式;
2、出租人所购用于租赁的资产,无论是靠自由资金购入的还是靠借入资金购入的,通常均可按资产的全部价值享受各种减税、免税待遇。因此,杠杆租赁中出租人仅出一小部分租金却能按租赁资产价值的l00%享受折旧及其他减税免税待遇,这大大减少了出租人的租赁成本;
3、在正常条件下,杠杆租赁的出租人一般愿意将上述利益以低租金的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一部分,从而使杠杆租赁的租金低于一般融资租赁的租金;在杠杆租赁中,贷款参与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因此,它较一般信贷对出租人有利,而贷款参与人的资金也能在租赁物上得到可靠保证,比一般信贷安全。
(六)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一家融资性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但是部分租赁融资额来自其它的一家或多家融资性租赁公司,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联合租赁是融资性租赁公司之间,在承办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时的一种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合作方式,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其形式上与辛迪加贷款有异曲同工之处。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盈利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盈利模式包括向承租人提供多样的融资租赁服务,以获取利差收益、租金收益、节税收入、服务收益(例如手续费、财务咨询费、交易佣金等)、保证金的利息收入、残值处理收益以及租赁物的留购价款等。其中,利差是租赁公司融资成本与租赁业务利率之差,是收入的最重要部分。
第三部分 国内融资租赁的融资渠道
一、融资租赁行业的主要参与者
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发起人背景的不同,融资租赁行业的参与者大致能分为三类,即银行系、厂商系以及独立的第三方。
● 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这类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商业银行,基本上以金融租赁公司为主。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同业拆借和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的定期贷款。对于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而言,由于有母公司的信用支撑,其具备更宽松的资金来源,融资能力强。同时,依靠母公司的同业资源和客户资源,金融租赁公司在业务拓展上也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 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这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母公司背景往往为制造型企业,企业出于自身产品的销售需要或者赚取利差以提高利润率等目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厂商系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在其所在的领域中掌握有更多、更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储备,对于产品市场的价格变动趋势以及产品的成本和性能有着更为精确的认识,能够对市场的未来走势发展作出更为正确的判断。另一方面,因为紧靠母公司,在租赁后期对租赁物维修保养以及残值处理上,有着其他类型租赁公司无法比拟的优势,这对于风险防控和盈利等大有裨益。同时融资租赁业务通常和母公司其他板块形成资源互补,是实体产业实现产融结合较为直接有效的途径。
● 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这一类型的租赁公司背景更显多元化,他们的业务模式灵活,服务专业,专注于一个或者几个领域,深挖细分行业,具有丰富的业务资源。相较于前两者,独立第三方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上的分化较为明显,通常国企或外资的融资成本较低,而民企背景的则多通过信托方式融资,成本较高。
二、融资租赁的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可以大致分为两类:股权融资、债项融资。股权融资和传统的债项融资通过企业上市、借壳重组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融资,都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而债项融资下的保理融资、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和互联网金融等渠道,由于更多具备二级市场资产交易属性,能够实现资产出表,在不影响资本结构的前提下实现业务扩张,因此越来越得到市场的青睐。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仍是股东的资本金和银行融资,整体上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各种融资方式没有被有效利用。
(一)股权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公司的股权融资渠道大致包括股东增资、A股及海外IPO上市、借壳重组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从行业整体来看,股东增资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由于近年金融租赁业务发展较快,资产规模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为满足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低于12.5倍杠杆率的要求,股东多进行了增资,如兴业银行分别于2011年、2012年向兴业金融租赁增资15亿,南京银行于2011年向江苏金融租赁增资3.61亿,工商银行于2012年向工银金融租赁增资30亿。截至2015年底,已开业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16,314.25亿元,期末注册资金为1,358亿元,杠杆率与银监会的规定极为接近,随着接下来监管的收紧,未来各大金融租赁公司若想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那么股东增资的情况也将进一步得到延续。
IPO上市方面,证监会1月16日发布的《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江苏金融租赁IPO申请获通过,有望成为A股首家金融租赁公司。而此前,国内金融租赁公司中,远东宏信和国银租赁分别于2011年3月和2016年7月在香港上市,而皖江金租则于2015年底登陆新三板。与此同时,渤海租赁则于2011年通过借壳ST汇通实现了在深交所主板的上市。
(二)债项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公司的债项融资主要包括银行信贷、发行债券、ABS、信托融资等,而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也为融资租赁通过租赁债权或权益转让实现融资回款开辟了新的渠道。
● 银行信贷渠道。银行信贷渠道主要包括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保理融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质押贷款、同业拆借、银团贷款、银行理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资金的80%以上来目商业银行,其中保理融资是目前我国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最重要的融资渠道和实现退出的渠道。
● 债券发行渠道。债券发行渠道主要包括发行金融债券、点心债及中期票据等,其中自2009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以来,金融债券已逐渐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在债市上融资的主要途径。
● 信托融资渠道。融资租赁公司信托融资,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的功能优势获得业务资金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筹集到资金后,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交由融资租赁公司使用;二是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受让融资租赁公司己形成的应收租赁款。其中,应收租赁款的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有追索权的转让、无追索权的转让、售后回购三科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将其持有的应收租赁款向信托计划卖断时,就可以达到表外融资、优化财务结构的目的。实践中,运用信托方式融资的主要为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其成本多高于银行信贷融资。
● ABS融资渠道。租赁资产证券化即以租赁资产为基础资产,由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设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发起主体经营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融资租赁ABS和金融租赁ABS,前者可在交易所、保交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ABS和ABN,而后者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贷ABS,并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审批。租赁资产ABS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部分转移和降低经营风险,相对于传统的债项融资工具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根据Wind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租赁ABS共计发行2411亿元,占据ABS发行总额的12.14%,但租赁资产的ABS化水平仍低,租赁ABS余额仅占同期期末合同余额的2.81%,这显示出资产证券化在租赁行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 互联网金融渠道。互联网金融渠道是近些年融资租赁行业出现的新型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P2P平台进行操作,大致分为P2P直接投资、债权转让、众筹三种模式,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包括单一债权转让、资产包转让、引入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融资回款。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第十条第八项规定:“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并进一步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融资租赁的互联网金融渠道带来一定限制。
第四部分 融资租赁ABS模式分析
一、融资租赁ABS
租赁ABS即以租赁资产为基础资产,由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设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发起主体经营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融资租赁ABS和金融租赁ABS,前者可在交易所、保交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ABS和ABN,而后者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贷ABS,并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审批。租赁资产ABS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部分转移和降低经营风险,相对于传统的债项融资工具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
融资租赁行业一直面临融资渠道单一,融资困难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为租赁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并且由于租赁应收款的债权范围明确,易于证券化,较其他类型ABS发展迅速,短期内集聚了大规模的发行体量。
ABS作为一种融资途径,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具体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较为突出的有两点:
1、ABS可帮助大型租赁公司突破杠杆限制,释放业务规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最低监管要求。上述规定直接构成了对租赁公司的业务规模的限制。与此同时ABS融资可实现债务和资产出表,非杠杆融资,可使表外资产大规模扩张。由于大型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相对畅通,公开发债和银行借款等传统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也并不高,相对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突破杠杆限制是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头等需求,因此这类公司的ABS发行必然要求出表,自持次级的比例不能过高,且不会提供差额支付、担保等支持措施,更不会在ABS到期日进行回购。
2、ABS有助于小型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租赁行业资金需求量大,过去主要以银行融资为主。由于银行融资综合成本不低,租赁企业也有意愿进行多元化融资,发行ABS的热情较足。特别是小型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相对受限,主体信用资质难以达到发债企业的信用要求,即便银行给予的授信全部使用,杠杆使用程度也远低于监管要求,且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这类公司发行ABS的目的中,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甚于出表,且鉴于其资产质量略弱、资产池集中度略高,发行的ABS优先级要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以降低融资成本,一般需要外部支持,租赁公司通常选择差额支付而非寻求外部担保的方式来提高信用等级。
3、作为通道、项目中介赚取中间费用。随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银信类业务规范和监管力度加强,信托业开始“去通道化”,银行资金亟需新的通道,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的通道作用愈发受到市场的关注。
金融租赁ABS交易结构
融资租赁ABS交易结构(证监会常规结构A类型)
二、中国融资租赁ABS发展历程
2006年5月10日,以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的国内首单融资租赁ABS——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公告发行,发行规模为4.86亿元。此后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由于危机的原因被归为过度的资产证券化,随着ABS这一融资模式被雪藏,国内融资租赁ABS的早期尝试便也暂告一段落。此后2011年资产证券化重启后,租赁ABS再次进入发展期,并成为ABS市场的重要组成。
2014年11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租赁债权纳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取消事前行政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后,商务部管辖的内资试点和外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证券化审批速度大大提高。
截至2018年1月底,市场上已发行/在发租赁ABS共计350单,其中金融租赁ABS计22单,资金规模达630.03亿,融资租赁ABS计328单,资金规模达3357.34亿,占市场上ABS发行总量(市场上共发行ABS 1995单,融资规模达41,373.50亿)的9.64%。与此同时,租赁ABS的发行及交易平台目前仍集中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交易所市场,随着2016年6月6日上海保险交易所成立,租赁ABS发行及交易平台未来也有望出现更多样化的趋势。
三、中国融资租赁ABS发展状况
(一)基础资产行业集中度较高
从基础资产的行业分布来看,截至目前,除基础资产未公布的25.79%,有近半租赁ABS构建在多个行业的资产之上,剩余的则集中在交通运输、能源、医疗、工业制造业等领域,与此同时在混合租赁中,其基础资产也主要由上述行业的租赁资产构成。一般来说,基础资产行业集中度的上升,会导致ABS的风险提高,特别是由于租赁物主要为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性较差,回收价值低,导致违约时的损失更为上升。
租赁ABS基础资产行业分布
(二)基础资产利率水平较高
当前租赁ABS基础资产还款额度一般是按照承租人的融资需求和还款进度要求定制化设计,资产池加权平分利率分布整体较高,其中一半以上的租赁ABS基础资产利率分布在6%~10%,约1/4的租赁ABS基础资产利率在更在10%以上,分布在2%-6%的租赁ABS仅在20%左右。较高的基础资产利率水平,容易形成超额利差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提供信用支持。
ABS基础资产利率水平分布
(三)租赁ABS较少设置外部增信措施,主要仍以优先/次级的内部分层增信为支撑
截至目前的数据显示,当前市场上同时设置差额支付以及担保机制等外部支持措施的ABS产品仅在12%左右,并更多依赖内部增信,其中优先/次级的内部分层仍是提升信用评级的来源,在所有已发行的租赁ABS产品中,有近半次级占比超过10%,其中约24%的次级占比更在15%以上。总体来看,次级对于优先级的支持力度较高。
租赁ABS交易结构分布
租赁ABS次级占比分布
(四)多以私募发行,到期结清,较少循环购买
目前已发行的租赁ABS产品中,近9成以私募方式发行,且基本为静态池结构,仅有约4%的项目设置了循环购买机制。静态池结构有助于降低再投资风险,但资金利用率较动态池略弱。